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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关于做好科学放鱼体验点建设与运行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渔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引导动物放生活动的通知》(林护发〔2025〕)30号)要求,引导社会公众定点规范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近期,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中国水产学会(以下简称“总站学会”)组织开展了科学放鱼体验点遴选工作。经单位推荐、形式审查、现场评审等程序,共遴选第一批科学放鱼体验点16个、第一批科学放鱼在建体验点10个(名单见附件1、2),科学放鱼体验点和在建体验点认定有效期为三年。为做好体验点建设与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技术指导
相关省级推广机构要加强体验点技术指导,按照体验点建设标准(附件3)要求,推动建立完善放生活动备案工作机制,确定体验点适宜放流物种和禁止放流物种,提供符合资质条件的放流苗种生产单位信息,协助开展放流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参与体验点科学放鱼活动。总站学会将会同各体验点所在地省级水产技术推广部门与运行主体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切实加强体验点建设与运行工作指导,确保其有效发挥功能作用。
二、发挥引导作用
各体验点要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要求开展科学放鱼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争取成为“可看、可参与、可学习”的科学放鱼展示窗口。要结合本地区的文化特色和群众需求,开展大众喜闻乐见的各类科学放鱼示范活动,引导更多社会公众参与。
三、完善设施条件
各在建体验点要按照建设标准,尽快完善相关软硬件条件,在体验点设置水产苗种暂养设施,加大相关活动组织力度,保障放流苗种质量,争取在认定有效期内达到体验点建设标准并被公布为科学放鱼体验点。在建期间不得以在建体验点为名进行挂牌及开展媒体宣传等活动。逾期未被公布为体验点的,原则上不再受理其申报。
附件:1.第一批科学放鱼体验点名单
2.第一批科学放鱼在建体验点名单
3.科学放鱼体验点建设标准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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