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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引导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水生生物工作的函

发布日期:2022-05-18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社会放流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水生生物,现就做好引导社会公众定点放流水生生物工作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地加快确定一批适宜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场所,有条件的地方亦可因地制宜建设一批放流平台,设立定点放流场所标识等设施,引导社会公众定点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请各地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确定的定点放流场所等信息通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信息采集系”(网址:https://znyj.nftec.agri.cn)报送我局,由我局统一对外公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定点放流场所进行动态调整。

  二、请各地积极做好定点放流场所的配套服务,在定点放流场所设立科学放流宣传展板,公布当地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和联系方式,支持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在定点放流场所设立放流苗种供应点,便于社会公众采购;发挥本地区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校等技术力量的作用,为社会放流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科普服务;在“全国放鱼日”等特定时间节点在定点放流场所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引导社会公众广泛参与。

  三、请各地按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社会放流活动,加强定点放流场所的执法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擅自投放外来物种和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推动成立相关协会或志愿者组织,在定点放流场所组织开展放流活动,加强社会放流活动自律。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张宇,电话:010-59193273,邮箱:zihuanchu@126.co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陈圣灿,电话:010-59195163,邮箱ziyuanyhc@126.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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