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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报送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的函

发布日期:2022-05-18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逐步构建“区域特色鲜明、目标定位清晰、布局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有序”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体系,提高增殖放流质量和效果,我局决定将各地确定的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苗种供应单位”)在网上统一公布。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请各地根据增殖放流实际需求,参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见附件1)组织确定一批苗种供应单位。鼓励优先选择苗种供应单位的苗种用于增殖放流,其中中央财政资金购买的苗种原则上应当来自苗种供应单位。

  二、请各地于2022年7月31日前将确定的苗种供应单位信息通过“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能渔技)”(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2)报送,我局将通过信息系统统一对外公布各地报送的苗种供应单位和我部确定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

  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辖苗种供应单位进行动态调整,并将调整结果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我局。

  联系人: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资源养护处陈圣灿,电话:010-59195163,邮箱:ziyuanyhc@126.com。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源环保处张宇,电话:010-59193273,邮箱:zihuanchu@126.com。

 

  附件: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信息系统(智能渔技)操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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