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各位委员:
为深入实施种业振兴行动,加强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自身建设,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修订了《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章程》,并经第七届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于印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
2025年5月29日
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生经济动物、植物及微生物的种质资源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审定水产新品种,促进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实现生产良种化、管理科学化、法制化,促进渔业生产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并结合审定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审委会在农业农村部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产原种、良种审定和水产种业发展相关支撑等工作。每年定期向农业农村部汇报年度工作情况。
第二章 任务
第三条 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水产种质和苗种生产管理法规和政策,对水产原种和良种的保护、引进和开发利用等工作提供指导与咨询。
第四条 依据《全国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对申报的原、良种进行审定。
第五条 协助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全国水产种业相关规划、技术管理及生产管理办法。
第六条 受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国家级水产原良种场资格考核,水产苗种首次进口生态安全风险评估,水产养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支撑及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审委会由有关行政、科研、教学、推广和企业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审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九条 审委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审委会闭会期间,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章 委员
第十条 审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处事公正。
(二)从事水产原种、良种的科研、开发、生产、推广、管理等工作,并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人员。
(三)由在职人员担任,专业技术类委员距离退休前的履职年限需够一届任期。
第十一条 审委会委员,由有关单位推荐,秘书处遴选并提出建议名单,报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农业农村部分管副部长批准确定。
第十二条 审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委员对审委会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有宣传贯彻执行审委会章程、工作制度和及时反映所在地区有关原良种工作的情况、问题的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从事水产原、良种相关工作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审委会活动或存在与委员身份不符言行的,由审委会报农业农村部批准给予调整。
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报请增补委员,增补方法参照本章程第十条、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五条 委员及审定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审定过程中应当主动报告和回避: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参与申报的;
(二)本人所在单位及其相关单位参与申报的;
(三)有可能影响审定工作公正开展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六条 委员及审定工作参与人员在新品种审定过程中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获知的审定品种信息、品种审定申请者的商业信息和审定结果,并签订承诺书(式样见附件)。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七条 凡在全国水产原、良种的科研、开发、推广、生产、管理和审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委员,由审委会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章程、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者,由审委会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报农业农村部批准除名,或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审委会工作经费列入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审委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和青年工作组。权利义务如下:
(一)顾问委员会主要负责水产种业重大问题咨询和审委会委员培训、指导等工作;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与审委会同时换届,委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定,委员应从往届且已不担任当届审委会委员的人员中遴选。
(二)青年工作组主要负责参与新品种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品种性能测试等辅助工作;设秘书一名,与审委会同时换届,委员数量根据工作需要设定,成员应从全国从事水产种业相关工作、40周岁以下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中遴选。
(三)顾问委员会和青年工作组不参与新品种审定相关表决。
(四)顾问委员会和青年工作组同时承担本章程第三条、第五条任务;遵守本章程第十三条到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农业农村部批准颁布之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归农业农村部。
附件: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