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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新品种申请材料要求

发布日期:2018-02-11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打印

  为申请主体办事增便利,进一步提高审定效率,水产新品种申请材料要求如下:

  一、必备材料

  1.水产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可在农业部官网下载,须签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2.申报品种简介(参照历年农业部公告写法);

  3.申报单位及育种成员情况(须表明在育种中的贡献情况);

  4.育种工作报告;

  5.育种技术报告;

  6.繁殖制种技术操作规程;

  7.养殖技术操作规程;

  8.申报品种的种质标准及杂交种的亲本种质标准;

  9.近两年的水产种质检验报告(认监委和农业部双认证);

  10.委托第三方开展的至少连续两年的生产性对比试验报告及试验结果的证明(生产性对比试验应当对育成后的品种的表型特征一致性、目标性状(增产稳产性、适应性、抗逆抗病性、品质)的改良效果以及遗传稳定性等进行鉴定和验证);包括以下内容:

  10.1.试验实施方案:合理设置试验组别,优化试验点布局,科学制定试验实施方案。

  10.2.试验时间:至少连续两个年度(应为完整的生产周期,计算方法:试验有效时间藻类应为申报当年的3月31日前的;其他种类为申报当年的6月30日前的)。

  10.3.试验区域:2个及2个以上主要养殖区域,同一养殖区域的试验点至少2个及2个以上。

  10.4.试验规模:同一区域一次试验规模达到以下相关要求:

  ——鱼类:池塘试验养殖面积不少于10hm2,网箱有效水体不少于10000 m3,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小于1000 m2

  ——虾蟹类:试验养殖面积不少于10hm2

  ——贝类:试验养殖面积不少于20 hm2

  ——藻类:试验养殖面积不少于30 hm2

  ——其他类:参照鱼类。

  10.5.对照品种:应具备良好的代表性。应当是同一养殖区域内同期生产上推广应用的已审定品种(没有审定品种的可以选择未选育群体,杂交种需和父母本进行比较),并经对照品种的提供方确认(来源、地点和时间的证明)。

  10.6.试验结果:根据试验数据对品种的表型特征一致性、目标性状的改良效果以及遗传稳定性进行评价。

  10.7.试验结果的证明:第三方生产性对比试验主持单位评价意见(盖章)。

  11.知识产权证明及责任承诺书(需有涉及产权纠纷责任自行承担字眼,并经申报单位盖章确认);

  12.其他成果证明(突出与育种的相关性,重点提供亲本的来源、育种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等证明材料);

  13.农业转基因安全证书(非转基因品种无需提供)。

  二、装订要求

  将申请材料装订成册,用A4纸打印(正反两面打印),一式2份。申请材料要有封面,封面标题为“******新品种申请材料”,在下半部分列出申报单位名称和时间;要有目录页,目录指向页码内容要一一对应。同时,提交与纸质材料相同的,文件小于30M的PDF电子材料,电子版材料命名为“申报年度+待审品种名称+第一申报单位名称”。

  参考材料:

  1.农业部官网-品种管理-水产新品种审定(http://www.moa.gov.cn/fw/pzgl/201712/t20171219_6123971.htm);

  2.《水产新品种审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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