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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28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打印

农渔技疫函〔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机构(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为及时掌握我国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提高疫病风险防控能力,避免发生区域性重大疫情,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我部每年组织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列入农业部1125号公告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部分重大水生动物疫病进行监测。一些单位在实施《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以及在常规水生动物病害监测工作中,监测到一些重大水生动物疫病或是携带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病原,为使各单位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动物疫病分类,切实做好防控工作

  农业部公告的一类动物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疫病,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水生动物一类疫病只有鲤春病毒血症和白斑综合征两种。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疫病,水生动物二类疫病包括:草鱼出血病、传染性脾肾坏死病、锦鲤疱疹病毒病、桃拉综合征等17种鱼类和虾类疫病。三类动物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疫病,水生动物三类疫病包括:鮰类肠败血症、河蟹颤抖病、鲍脓疱病、鳖腮腺炎病等17种水生动物疫病。另外,近年我国还出现了几种重大新发水生动物疫病,如鲤浮肿病(CEV)、对虾肝肠胞虫病(EHP)、对虾虹彩病毒病(LvIV)等,以及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新近通报的罗非鱼湖病毒病(TiLV),这些也要作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重点防控。

  二、认真做好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疫情

  各单位在水生动物疫病监测工作中,一旦发现属于一、二类或新发的重大水生动物疑似病例,要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水产技术推广(疫控)机构报告,并对疫病检测结果进一步确诊。同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在已经出现疫情的养殖区及周边地区增设监测点,加强日常监测,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三、科学应对疫情,努力做好处置工作

  一旦确认发生一、二类及新发水生动物疫情或监测结果阳性,各单位要配合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对发病养殖场采取隔离措施,严禁场内养殖品种外流,避免病原扩散,及时向养殖场反馈诊断报告;要依据《染疫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SN/T 7015-2011),指导对病死鱼采取焚毁、掩埋、高温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发病池塘水体、塘边区域、接触过疫病水体的工具、器皿等物品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严禁排放未经消毒处理的发病池塘水体,切断病原传播途径;及时在本辖区内发出通报预警,做好疫病预防工作。

  此外,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当地渔业主管部门推动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开展,从源头阻断病原的传播。要加强对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的培训。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1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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