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关于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前期研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技术推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兽药管理的根本遵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水产养殖用药作为兽药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条例》管理范围。目前,随着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对水产养殖用药提出了新要求。《条例》虽已于2020年3月完成第3次修订,但其中部分内容仍无法满足水产养殖用药管理需求,尤其是对兽药、调水用品等概念的界定还不够明确,对食用水产养殖和观赏水族养殖的区分等还不够清晰,亟需在下次《条例》修订时提出建议。
为做好《条例》修订前期研究工作,广泛听取行业意见,水产总站学会现征集《条例》修订意见和建议。请各推广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围绕水产行业发展需求,提供《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修改的意见建议及理由,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建议的专家请注明联系方式。
请于2024年3月8日前将材料电子版反馈至水产总站学会质量安全处(渔药专业委员会秘书处)。
联 系 人:李 阳,010-59195495
王祖峰,010-59195499
电子邮箱:sczlaqc@163.com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