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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参池塘养殖生产管理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05来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打印

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大连、青岛、宁波市农业农村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 

  为进一步推进海参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切实加强养殖海参质量安全监管,我局会同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海参健康养殖、病害防治等领域专家,制定了《海参池塘养殖生产管理指引》,现予以发布。 

  请你厅(局)组织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推广和科研等单位,结合当前海参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利用各类媒介开展宣传和培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养殖海参质量安全。 

  附件:海参池塘养殖生产管理指引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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