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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鲤浮肿病等4种疫病病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02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水产技术推广(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动物防疫系统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的有关要求,我站决定组织开展对鲤浮肿病等4种疫病病原实验室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此次能力验证采用规定方法,验证实验室对鲤浮肿病、罗非鱼湖病毒病、虾虹彩病毒病和虾肝肠胞虫病等4种疫病病原的检测能力。

  鲤浮肿病病原的检测,要求是对验证样品进行核酸提取后采用荧光PCR或套式PCR方法检测;罗非鱼湖病毒病病原的检测,要求是对验证样品进行核酸提取后采用RT-PCR检测;虾虹彩病毒病、虾肝肠胞虫病病原的检测,要求是对验证样品进行核酸提取后采用PCR检测。具体方法将通过作业指导书另行通知。

  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以下简称参验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疫病病原参验。

  二、能力验证样品和标准物质提供

  此次能力验证分别委托深圳海关(原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等3家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见附件1)提供指定疫病种类的验证样品、标准物质和检测方法,评估验证结果。

  三、参加单位范围

  拟承担国家及省级关于该4种疫病监测任务单位的相关实验室。

  四、工作进度安排

  (一)3-5月,报名和验证准备。参验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2)报我站。能力验证承担单位进行实施方案设计、病毒扩增、预试验、样品制备、样品均匀性和稳定性检测等,5月底前完成。

  (二)6-7月,开展验证。承担单位向参验单位发送能力验证样品并签署标准物质提供协议,提供作业指导书和样品接收确认单、结果报告单,6月15日前完成。参验单位向承担单位提交验证结果,6月30日前完成。承担单位汇总能力验证结果,7月底前完成。

  (三)8-9月,验证结果评价及公布。我站组织专家对验证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形成《能力验证总结报告》,8月底前完成。于9月底前公布验证结果满意单位名单。

  五、工作要求

  各机构要依法做好能力验证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监管。各参验单位必须依法在本单位的实验室内完成验证,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测结果。

  联系人: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疫病防控处

  王巧煌、余卫忠

  电话(兼传真):010-59195003

  邮箱:bfc@agri.gov.cn

  附件:1.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信息

  2.报名回执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2019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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