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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0来源:农业农村部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为深入贯彻《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加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苗单位”)监管,推动落实供苗单位苗种生产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我部决定从2018年起实施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内容

  发生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详见附件1)的供苗单位将被通报。

  二、通报程序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归集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供苗单位并逐级上报。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供苗单位进行核定,报我部备案。我部及时对经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供苗单位进行通报(具体工作程序见附件2)。

  三、通报范围及时间

  (一)通报范围:面向全社会公开通报。

  (二)通报时间:原则上,将于每年2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严重违法违规供苗单位。特殊情况,将随时对相关信息进行通报。

  四、处理措施

  被通报的供苗单位将被纳入重点管理对象。重点管理期限为两年,从通报之日起计算。期间未发生本通知所列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届满后不再实施重点管理。期满前出现新的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期限从新通报之日重新计算。重点管理措施如下。

  (一)限制准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不得承担增殖放流项目苗种供应任务,各级渔业主管部门也不得将其纳入增殖放流供苗单位招标范围。

  (二)重点抽查。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应纳入省级以上水产苗种药残抽检和水生动物疫病专项检测计划,加大苗种质量安全抽查力度。

  (三)联动制约。实施重点管理的供苗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各级渔业部门管理的渔业项目,也不得参加各级渔业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评先及示范创建活动,包括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精品休闲渔业示范基地(休闲渔业主题公园)和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

  五、有关要求

  本通知将作为《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要求实施的增殖放流供苗单位黑名单制度管理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工作,相关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滥用职权、故意损害供苗单位合法权益。对已知供苗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而未依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渔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在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制度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吴珊珊

  联系电话:010—59192934

  附件:

  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严重违法违规情形

  2.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违法违规供苗单位通报工 作程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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