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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稻渔综合种养测产总结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17来源: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中国水产学会打印

  各省(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中心),有关单位:

  为全面总结稻渔综合种养技术模式的集成与推广应用情况,配合做好稻渔综合种养水产行业标准宣贯和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实施,受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委托,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将于近期组织开展2017年稻渔综合种养测产总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农业部及各示范省(区、市)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基地、中国稻田综合种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员单位示范基地,以及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示范基地。

  二、内容及方法

  (一)水稻产量测定。各示范基地参考《稻田综合种养条件下水稻测产方法》(附件1),结合本地实施,组织水产、种植等方面相关专家,对稻渔综合种养和周边水稻单作模式进行水稻测产。要求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和水稻单作模式分别随机选择不少于5个田块进行测产,以保证测产田块的代表性。稻渔综合种养田块面积核定应包括挖沟、坑的面积。稻田综合种养条件下水稻单产核定表可参见附件2。

  (二)综合效益评价。以示范基地为对象开展综合效益评价,填写《稻田综合种养示范基地生产经营情况调查问卷》(附件3)。根据测产和调查情况,填写示范基地单位面积产品产出汇总表(附件4)和单位面积成本投入汇总表(附件5),并与同一区域中水稻品种、生产周期和管理方式相近的水稻单作模式进行对比分析,评估稻渔综合种养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模式性能评估。根据综合效益评价情况,各示范基地填写模式技术指标评价表(附件6),判别示范技术模式是否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 通则》标准要求。

  (四)总结报告编写。各示范省(区、市)应及时总结填写示范省份稻渔综合种养主导模式情况汇总表(附件7),并编写各省份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主导模式发展总体情况,各模式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评价情况和模式技术指标评估情况,以及相关问题与建议。要求每种稻渔综合种养主导模式测产调查的示范基地不少于5个。

  三、组织实施

  本次测产总结以示范基地自愿参与为主,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参加,鼓励拟参评全国稻渔综合种养示范区和参与全国稻渔综合种养模式创新大赛的示范基地参加。主要步骤如下:

  (一)主体自测。各示范基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开展水稻测产、综合效益评价及模式性能评估,相关结果和表格上报省级或所在地区水产技术推广部门。

  (二)省级复核和汇总。各省(区、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应制定各省测产总结实施方案,成立测产总结专家组。专家组应由相关渔业、种植、农经、市场营销等方面专家,以及示范基地所在地推广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对各地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审。同时,汇总相关材料,编写各省总结报告,上报总站。

  (三)专家审定。总站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主要依托中国稻田综合种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专家委员会,对重点地区测产情况进行技术指导和抽查。

  (四)结果发布。总站将组织对各地上报材料和专家调查审定材料进行汇总,建立稻渔综合种养发展数据库,编写中国稻渔综合种养产业发展研究报告。以适当方式发布测产总结结果,供各地管理、技术、生产经营人员参考使用。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水稻测产总结是宣贯《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则》的重要举措,是引导稻渔综合种养产业规范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总结工作。

  (二)严把质量。各示范省(区、市)应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示范基地自测结果进行复查。我站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重点地区测产总结情况进行指导和抽查,确保数据准确。

  ()及时上报。请各示范省(区、市)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测产总结工作。将各省份总结报告,以及各省相关调查问卷和表格(电子版),一并报我站产业发展处。

  联系人:

  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产业发展处

  白志毅,010-59194120,15692165019;王祖峰010-59195486,18940915182; 电子邮箱:zzcyfzc@126.com

  中国稻田综合种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刘其根,15692165236;成永旭:15692165236

  附件:1.稻田综合种养条件下水稻测产方法

      2.稻田综合种养条件下水稻单产核定表

      3.生产经营情况调查问卷

      4.单位面积产品产出汇总表

     5.单位面积成本投入汇总表

      6.模式技术指标评价表

      7.示范省份稻渔综合种养主导模式情况汇总表

相关附件: